食品级润滑脂为对人体无害的润滑产品,可使用于食品、药物、动物饲料等生产的制造设备上。食品级润滑脂的形态包含液态的润滑脂、润滑膏等。早期的食品级润滑剂定义,是由美国农业部(USDA)的食品安全检验局(FSIS)所制定的。
标准说明:
H1:偶然、技术上不可能完全避免与食品/药物接触的润滑点的润滑剂,被H1润滑剂污染的食品的外观、气味与味道必须不受影响;
H2:不可能与食品/药物接触的润滑点的润滑剂;
H3:油、可食用油,用于食品药物直接接触的物体(如屠体挂勾等)的防锈,但在接触食品前必须清除;
3H:品、药物离型剂、脱模剂(例如糕饼模具)PAP将所有需要审核的物质分为“食品成份类”与“非食品成份类”,前者分为1--5类,其中第3类“食品加工用物质”(FoodProcessing Substances)的3H项目定义了合格的离型剂,因此受PAP授权的离型剂即被称作3H等级,可用USP白油或硅油制成。
后者分为A--H类,其中润滑剂定义于H类,其中H1、H2、H3项目分别定义了上述用途的润滑剂,因此受PAP授权的润滑剂即被分别称为H1--H3等级润滑剂。
食品级润滑脂脂,严格而言仅包含H1、H3、3H,必须“使用白名单物质”; 类别润滑剂并非食品级,其成份“不得使用黑名单物质”。在USDA/FSIS认证时代,白名单为FDA法规(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CFR),黑名单为所有已知的有毒、致癌、致畸变物质,以及重金属、无机酸等等。
食品级润滑油脂,严格而言仅包含H1、H3、3H,必须“使用白名单物质”; 类别润滑剂并非食品级,其成份“不得使用黑名单物质”。在USDA/FSIS认证时代,白名单为FDA法规(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CFR),黑名单为所有已知的有毒、致癌、致畸变物质,以及重金属、无机酸等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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